2022年8月12日上午,贵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贵定县党政机关、镇街主要领导,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共计135名党员领导干部旁听本次案件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周某某在担任贵定县黔晶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贵定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及相关项目建设中,先后实施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78.1456万元,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267.999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贵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担任贵定县黔晶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实施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78.1456万元,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267.999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已经退回部分赃款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