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必须把我的沟恢复原样,还不许在沟边种庄稼,影响我查看水沟流水情况!”
“我就是要堵他的沟,谁让他把我的枇杷树砍了!”
近日,当贵定县法院昌明法庭法官进村化解两户村民因灌溉沟渠引发的矛盾纠纷时,两户村民便争吵起来。
“你们双方都是多年邻居,为了这件事情,大家前前后后吵了多次,今天我们就是来帮你们解决这个矛盾纠纷的。”昌明法庭法官向两户村民安抚道。
据了解,原、被告系同寨邻居,由于原告家用于引水灌溉的水沟经过被告所承包责任田,且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将原告水沟改道,并将被告原有水田改为旱地等原因,导致原告水渠时有阻塞。
随后,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在责任田内种植的枇杷树悉数砍掉。由此,双方频发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后多次经村委会、镇政府及公安等部门调解未果。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收到案件后,法官决定现场勘查并作庭前调解。
来到案件现场,法官经过询问及实地查看,发现双方虽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但是仍有调解基础。

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法官便采取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深挖矛盾根源,做好释明工作,以理明法,以情示法。
了解详细情况后,法官对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及砍树等粗鲁方式进行批评,并对被告的报复行为进行教育。
最终,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被告表示将不再使用堵塞、种植高秆作物等妨害原告沟渠正常使用的庭前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要靠多方共同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帮助才能维持。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等,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处理。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给对方造成一些影响是难免的,相互均需承担容忍义务。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