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好花镇满玉村怀胎树(小地名)有一男子投放农药“毒鱼”,致使该片河道有大量鱼类“中毒”漂浮在水面。
掌握情况后,惠水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全局上下多警种协作,分管局领导靠前指挥,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
通过侦查快速锁定嫌疑人班某某,在确定嫌疑人情况后,惠水公安迅速出击,在好花红镇其家中将班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嫌疑人班某某非法捕捞的各类鱼类201斤,同时查获班某某用于捞鱼的小船和11副渔网。
经查,嫌疑人班某某在涟江河流域采用投放农药“毒鱼”的方法非法获取渔业资源,捕获各类鱼类201斤,所幸班某某被及时抓获,所捕获的活鱼也被放生,避免其造成更大的危害!
目前,惠水县公安局已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当事人班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提醒:
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会造成较大的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对鱼类、水产类产生危害,是与可持续发展相违背。
《渔业法》第30条第1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