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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督促——案结、款到、事了!—— 荔波法院是这样为群众办实事

作者:何翠巧 编辑:莫秉优 来源:荔波县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2-12-29 2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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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感谢了,感谢您的敬业,您是我遇到的第一位能帮助催促履行判决的法官,给我们省去了好大的麻烦,我们要是在当地,一定给您送锦旗!”案件当事人在微信聊天中对荔波县人民法院莫营和庭长说道。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初,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口头商定,由原告提供3台大型挖掘机(带破碎功能及操作人员)到荔波县瑶山乡捞村被告承接的工地进行破石作业,月租赁费用为19万元,施工作业时间如果不足6个月的,则由被告另报销原告挖掘机搬运费10万元。原告遂从山东安排3台挖掘机设备及相应操作人员进场施工作业至2020年5月中旬离场。后因,被告未支付租赁费尾款,原告催要无果,诉至荔波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37,072元。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按55万元结算挖掘机租赁费用及挖掘机搬运费用,确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33,338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116,662元,遂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16,662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17元。判决作出后,原告表示如被告能尽快履行一审判决,则不再上诉,且其亦急需资金,希望法院督促被告履行。被告则表示因新冠疫情原因及与发包方对接拨付工程款需要时间,请求审判法官莫法官再予以协调宽限一定时间,避免进入强制执行,影响被告后续工作和生活。
  
  案件后续
  
  事后,莫法官多次与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协商,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被告亦经过月余时间与发包方协调拨款事宜,最后顺利将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支付至法院账户,款项到账后,莫法官及时将案件款转付原告。至此,实现案结款到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