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平塘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汪某天在安徽打工认识四川籍男子张某彬(另案处理),张某彬让汪某天帮忙联系人到其在缅甸佤邦开的石场打工。2020年3月,汪某天以缅甸石场薪资高于国内务工工资为由,邀约到同有“高薪梦”的汪某龙、宿某辉(另案处理)、宿某忠(另案处理)、何某琴(另案处理)等人,该五人在张某彬的安排下偷渡至缅甸佤邦。同年7月,因缅甸石场效益不好,汪某天等五人偷渡回国。
庭审现场
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天、汪某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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