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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安全用火莫大意 防范意识记心中

作者:赛珊 编辑:解江湖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27 0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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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侯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侯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义务劳动以折抵应当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
  案情回顾:2022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妻子在自家土地上锄草,因杂草较多,为减少劳动量,侯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堆点燃,因风势较大,火焰沿着土坎烧到了荒山上,引发山火,两人虽立即去扑火,但无奈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直到森林防火员、警察赶到火势才得到控制。经鉴定,过火面积共6.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4公顷,荒山面积3.8公顷。
  经查,罗甸县林业局于2022年7月作出了《罗甸县逢亭镇“3.4”火烧迹地复绿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被告人侯某某对失火地进行补植复绿的总投资应为4743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确有悔过之意,但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态修复费用偿付能力欠缺,并表示愿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对其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促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由“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和“保护者”,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森林植被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功效,一旦发生火灾,会直接导致森林植被的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空气污染,还会危及野生动物安危和水土保持安全。本案被告人失火的起因是为了除杂草,却未曾料到,自认为可控的一次燃烧杂草,却最终引发火灾,造成林地被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后果。虽然被告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破坏的环境却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用火意识,避免野外用火,一起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防森林火灾,保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