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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法院:尝到甜头动歪念,“跑分”团伙竟遭“黑吃黑”

作者: 编辑:解江湖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7 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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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男子在充当“跑分”团伙洗钱工具人,获取不菲佣金后,心生歪念,上演现实版“黑吃黑”戏码,欲将“跑分”团非法资金占为己有。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非法占有“黑吃黑”的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经人介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不法分子转账洗钱后非法获利,在尝到甜头后杨某起了歪心思,利用对方不敢报案的心理伙同其他三人商议企图再次借卡转账洗钱并将赃款“黑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帮助他人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被告人杨某与其余三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将到账资金进行私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数量增长较快。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上游实施犯罪而向上游出售银行卡,赃款到账后,行为人通过挂失转账、取现等方式占有银行卡内钱款,俗称“黑吃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官提示,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刷脸等买卖、租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活动或转移违法所得,更不可心存侥幸,自以为手段高明进行“黑吃黑”,这样不仅可能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以“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