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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法院:偷越国境不可为 莫要明知而故犯

作者:赛珊 编辑:解江湖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9 09: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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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陆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被告人陆某某与另一在逃境外人员系朋友关系,该朋友称在缅甸打工工资高,让其介绍人到缅甸去打工,并承诺可以提成,提供路费,陆某某表示同意。2022年2月,陆某某以缅甸打工高薪为由,拉拢、邀约三人一同到缅甸打工,到达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准备实施偷越国(边)境,其中两人通过网络看到缅甸打人视频,遂决定放弃偷渡出境,陆某某便与该两人乘车返回平塘县。还留其中一男子暂留曲靖伺机偷渡出境。回家后陆某某另将两名欲偷渡出境人员送至贵阳北站转车,后三人在云南省曲靖市孟连县准备偷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3月18日,陆某某得知上述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为逃避公安抓捕,同时也为了能够得到提成,另拉拢一人前往云南省普洱市准备实施偷越国(边)境,后因此人知晓去缅甸是从事电信诈骗工作,害怕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二人便又返回平塘县。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21年9月曾因偷渡到缅甸被罚款3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他人授意下,实施了介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且被告人陆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国(边)境的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且现下处于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接触人员的不特定性可能会导致感染新冠病毒,未严格按要求进行隔离措施,会导致疫情传播,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任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