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8 17:01:25
2020年10月18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自合同签订以来,小区业主严重不满该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秩序等方面的服务均不达标,因而大面积拒交物业费。直至 2021年底,该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退出协议》,退出服务后仅收回部分物业费。面对业主反映的一系列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未能解决,同时,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资金短缺,使得小区问题越积越多,让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这类物业服务纠纷,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且诉讼标的额明确、案情清晰,适合采用示范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于是,经代理人同意后,选取2件案件作为示范性案件先行审判,其他案件采用诉前调解。在12月5日上午,三都县法院利用巡回审判车将法庭搬到该小区广场,法官当庭进行宣判,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费,驳回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为自发前来现场旁听的业主们开展了一次物业纠纷的普法宣传。
目前,这起涉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提起的群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366件,已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100件,经诉前调解,业主主动交物业费37件,其余案件正在分批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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