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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巡回审 以案释法促和谐

作者:王莹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06-20 1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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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下午,瓮安法院中坪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办法官考虑到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妥善管理饲养动物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改变以往的“坐堂办案”模式,采取“巡回审理+法制宣传”模式,将庭审现场搬进矛盾纠纷发生地建中镇白沙村委会,对老百姓进行了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
        2022年4月,原告梁某前往被告张某家中购买物品,当行至张某家院坝时,张某家饲养的狗突然将梁某腿部咬伤,双方因赔偿相关费用引发纠纷,经过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果,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相关费用。
       庭审现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关费用。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并表示“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真是接地气,真正做到了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庭后,承办法官随即展开了普法宣传,并对《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次巡回审理吸引了众多村民前来旁听,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在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一定要妥善管理自己家中饲养的动物,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免动物伤人”。至此,本案的巡回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瓮安法院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转变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能力,坚决把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到“最后一公里”,让代表正义的法槌在乡村敲响,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论是否有过错,对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障他人合法权益,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妥善看护和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