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新媛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06-20 17:09:21
据悉,原告骆某华与被告施某亮系老乡,均从浙江省某市到瓮安县经商。2019年1月,被告施某亮作为瓮安县某酒店的工作人员(实际经营者)与原告施某亮签订了《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消防楼梯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骆某华为瓮安县某酒店安装铝合金门窗及消防楼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还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口头增加了部分项目工程。原告按约定将所有承包的装修工程施工完毕,瓮安县某酒店已开始运营使用,但未足额支付装修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因双方一直未对工程量进行验收,导致工程款未能结算,原一审中因双方均不愿预交鉴定费进行工程评估鉴定,故判决驳回原告骆某华的诉讼请求。骆某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该案发回重审。
考虑到本案系重审案件,鉴定成本较高,且双方对施工完毕的事实无争议,为减少诉累,调解对双方的权益保障最为有利,在承办法官引导下,双方同意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施某亮提出原告父亲尚欠其妻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已另案判决),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寸步不让,原告态度坚决要求鉴定。承办法官本着将矛盾彻底化解的工作原则,通过耐心地释法析理并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力量进行协助,双方在征得另案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两案达成款项抵扣的和解协议。最终该起案件成功化解,也避免了另一起执行案件的产生,真正达到了审理一件案件,化解多起纠纷的良好效果。
瓮安法院不断完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创新思路举措,不仅将诉源治理挺在诉前,而且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以实际行动助推平安瓮安建设,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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