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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瓮安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作者:秦康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11-26 0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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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法院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悉,杨某艳(化名)因与丈夫陈某云(化名)感情纠纷诉至瓮安法院猴场法庭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秦康了解到双方婚生有一子陈某武,现已接近4岁,但仍不能独立行走,大、小便不能自理,语言发育也存在障碍,语言表达能力、理解能力与同龄儿童相比严重滞后。陈某武平时均由父亲陈某云照看,其母杨某艳已离家出走1年有余,期间杨某艳未对子女陈某武履行过抚养义务。
        鉴于陈某武身体发育迟缓,该年龄段正是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特别是作为母亲,有更多不可替代的作用,若父母不多加以照料并及时就医,可能对子女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对子女的影响将是一辈子。承办法官秦康了解该情况后,经向杨某艳耐心劝解无果,便立即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杨某艳对子女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平时多注重对子女进行身体发育训练,并视情况及时就医,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费用,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杨某艳接到《家庭教育令》后,诚恳地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并及时改正。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为规范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带娃”而采取的责令措施,通过对父母或监护人采取家庭教育指导,以正确培育、影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