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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土地,一场百人旁听的巡回审判

作者:焦淑慧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11-26 1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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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高效快捷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珠藏人民法庭在珠藏镇瓮朗坝社区一村民组内现场巡回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庭审现场,瓮朗坝社区近百名村民参加旁听,整个庭审井然有序,脉络清晰。法官向村民还原了规范的庭审程序,平稳高效地引导双方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为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罗某与兰某原系夫妻关系,居住于原瓮安县珠藏乡(现珠藏镇)甲村,共同生育子女兰某1、兰某2、兰某3,家庭人口五人。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兰某为户主,其余为家庭成员,五人参与承包经营。1989年罗某与兰某离婚,于同年与珠藏镇乙村村民张某结为夫妇,并将户籍登记于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乙村,张某亡故后,罗某作为该家庭户户主,于1998年与瓮安县珠藏镇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2016年修珠藏镇环城路时征用了兰某、兰某1、兰某3位于珠藏社区甲村的土地,获得征收补偿款435000元。罗某认为,其参与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应当享有土地征收收益,多次向兰某、兰某1、兰某3讨要未果,后向瓮安县珠藏镇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珠藏镇人民政府出具处理意见书,建议原告走司法程序。罗某遂将兰某、兰某1、兰某3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罗某作为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享有土地征收收益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及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村土地政策,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家庭人口应成为享有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成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罗某在1972年与兰某登记结婚,参与了第一轮土地承包,但在1989年与兰某离婚,同年与珠藏镇乙村村民张某结婚,并将户籍登记至珠藏镇乙村,罗某作为张某的家庭承包人口,实际参与了张某的家庭土地承包,且张某亡故后,罗某作为户主参与了珠藏镇乙村的土地承包,并取得《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明确载明罗某于1998年作为承包方责任人与瓮安县珠藏镇乙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户籍登记于瓮安县乙村,已不是案涉土地所在村集体成员,也不再是被告兰某、兰某1、兰某3的家庭土地承包人口,故其不再享有被告兰某、兰某1、兰某3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土地征收时,原告并未对案涉土地进行耕管,故不享有案涉土地征收收益及苗木补偿收益。故原告罗某主张其享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所取得的土地产生的收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诉讼请求。
        土地问题是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土地纠纷更是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常见纠纷之一。瓮安法院落实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求,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将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放在离群众最近的地方来审理,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承诺,以“现场说法”的形式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不仅为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更能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