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唐某、陈某A、陈某B、郑某5人交叉结伙,多次在夜间驾驶面包车到长顺县长广大道,使用铁锤、铁镐、刀具等工具,将长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维护的长广大道的路灯电缆拉出剪断后成卷装车,之后运到平坝区,先后通过火烧或剥皮的方式去除电缆外皮盗取铜芯。随后将盗取所得的铜芯运送到贵阳市花溪区某回收公司,按照废旧金属的市场回收价售卖,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的人员平分。经调查统计,马某等5名被告人共盗窃15次,盗窃电缆后共获得销赃款30万余元。
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长顺县长广大道被盗路灯电缆价值54万余元。
除此之外,被告人马某、郑某、唐某、陈某A曾在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以交叉结伙的方式采用类似的手法在惠水县七里冲都香高速路段、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工地盗窃电缆线进行售卖。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马某、唐某、陈某A、陈某B、郑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不等;责令5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