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陈某与长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长顺县长征大道顺城天灯坡商业、住宅小区商品房1套,商品房面积120余平。双方在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条款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每月1.2元/㎡,并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后原告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选聘为该小区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被告陈某向原告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1年的物业管理费后,对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迟迟未缴纳物业费。原告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2300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不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物业费收费标准过高,原告服务不到位;二是一层商用电梯设施没有投入运行使用,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贵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00余元。
法官说
本案中,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查验设施设备问题的责任,特别是一楼商用电梯的启用,应及时协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此存在一定瑕疵,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就物业管理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张违约责任。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对于上述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者业委会行使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