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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涉案金额达9000万余元!长顺13名男子出租“两卡”被判刑!

作者: 编辑:杨金柳 来源:长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3 15: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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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青少年逐渐成为帮信犯罪重点群体,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浏览网页过程中认识一位名叫“老陈”的外省男子,在交流中“老陈”(身份待查)授意被告人李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供其用于电信网络赌博、诈骗等资金转账(俗称“跑分”),并按每张卡1000元的“佣金”进行收购。同时“老陈”要求办理的银行卡需要绑定电话卡,且要开通手机银行及U盾功能,被告人李某同意后便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老陈”用于“跑分”,从中获利700元。
  自此,利欲熏心的李某便开始为了“佣金”四处收购银行卡、电话卡。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陆续介绍被告人朱某、郑某、候某等12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供“老陈”用于“跑分”。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朱某、郑某、候某等13人共提供银行卡39张,涉案金额达90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等1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长顺县人民法院  余秋菊:
 
  本案中的13名被告人多为90后、00后,大部分都是刚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部分甚至还是在校学生。一方面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容易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容易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成为“卡农”。这就导致年轻人及在校学生成为“帮信罪”的高发群体。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的青年朋友,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