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谢某在刷抖音短视频时看到一些关于宣传防范电信诈骗的案例时,产生了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以便自己从中获取好处费的想法,并在短视频下方评论道:“就是要这么做才挣钱!”
之后被告人谢某通过抖音私信找到被告人吴某,双方互加微信。经过几番交涉后,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收取、转移的是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依旧在被告人吴某的介绍下携带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从广东省深圳市出发乘车去到广东省东莞市,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和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一陌生男子(身份待查)用于操作“跑分”。被告人谢某从中获利的4000元因银行账户被冻结,未能提出取现。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6月,在网友(身份待查)的介绍下从贵州省乘车去到广东省东莞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网络犯罪资金。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