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独山 > 正文

废旧回收,“收”出来的牢狱之灾

作者:艾琪煊 编辑: 来源:独山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3 09:41:04

字体:T大 T小


  2023年6月9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罗某、莫某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多次在非营业时间,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电缆线仍予以收购,价值总计74186.46元。结合三人认罪态度,退赃等案件实情,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莫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时,我院还邀请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及县内从事废旧回收行业十余名从业人员到庭参加旁听,通过一案教育一片,有效遏制盗窃案件销赃渠道,挤压盗窃犯罪生存空间。庭后,本案承办法官还对现场旁听的人员进行了普法,告诫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提醒各位从业人员,莫为了小便宜,而栽大跟斗。
 
  独山法院在工作中,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为牵引,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始终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盗窃等违法犯罪作为主攻目标。
 
  下一步独山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线索收集核查、重拳打击各类犯罪、开展大要案件攻坚、协助做好抓捕各类逃犯、积极做好追赃挽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重点领域治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
 
  小贴士: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