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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调解化纠纷 主动履行促和谐

作者:张利明 编辑: 来源:独山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8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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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法官庭上庭下及判后多次协调,被告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2022年12月14日12时许,原告黎某菊在独山县平塘路口做生意时与被告韦某芬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拉扯,导致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被送往独山县人民医院救治。事后,独山县公安局对原告受伤部位进行伤情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对被告进行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但对赔偿调解未果。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562.73元。
 
  2023年5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法官于情于理做了双方调解工作,原告愿意降低赔偿请求,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有重大过错,只同意赔偿3000元。见被告此态度,原告认为被告有些过分,于是请求撤诉,欲私下解决。对于民事案件,原告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虽然案件是结了,但双方的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反而进一步加深,同时原告欲私下解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故承办法官当庭不准许原告撤诉。庭审结束后,为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又单独与被告做了调解工作。一周后,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结合亲情友谊分别进行了调解,缩小了双方的赔偿差距,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下判。判决后,承办法官又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进行释疑解惑,最终促成被告于2023年6月21日将赔偿款交到法院,承办法官亦于当日通知原告到法院,及时将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中,消除了双方隔阂,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收到赔偿款书写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