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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独山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免罪金牌”

作者: 编辑:独山县委政法委管理员 来源:独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0 1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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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特殊的失火案,被告人莫某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3年1月28日,莫某某为了耕种土地,擅自在独山县下司镇华南村孔雀组“古鸟”坡自家地里面烧杂草引起森林火灾,案发后,莫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清楚犯罪事实。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莫某某失火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3年6月2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拟提起诉讼。通过实地勘查、邀请熟知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就失火现场处置流程和生态修复方法开展专业咨询、无人机拍摄取证、询问群众、鉴定等方式,查明:火灾过火面积为28.38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26.68公顷,商业林地1.7公顷。本次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44385.94元,间接损失为441383.74元,损失总额为885769.68元。
  2023年8月11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莫某某涉嫌失火罪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使法治进乡村,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感受法治,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3年10月19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在独山县下司镇集贸市场内设置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该案,并邀请下司镇人民政府干部、林业站、派出所、各村组护林员、村民代表等200余人参与旁听,同时也引起了当地赶集群众数围观庭审。
  在庭审中,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莫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破坏生态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当庭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教育和警醒围观群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
 
  结合莫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同时诉请判令被告人莫某某按照独山县林业局出示的补植复绿方案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植复绿,或缴纳补植复绿费用457776.50元,由第三方代为实施补植复绿,保证补种树木成活率85%以上,进一步修复生态。荔波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全部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和庭审法官结合案情,向当地群众宣讲森林防火的法律知识,现场发放《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森林扑火机具类型及补救方案》《独山县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等宣传手册500余份,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是‘免罪金牌’,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职位和地位的高低,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今年来,独山县农村地区失火案频发,屡禁不止,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刻不容缓,把此次庭审搬到案发现场地,对当地群众更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