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陆*龙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贵J155D1)沿独山县北大门路由独山县湘企商都方向往独山县蒙苏里花园方向行驶至马达厂路口2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1。而这并不是陆*龙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曾于2023年4月21日因酒驾等违法行为,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48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件审理
独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陆*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陆*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