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鄂某某窜至独山县营上路天桥巷琚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在厨房桌子上将一部华为手机(型号nova7SE5)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0元。而这并不是鄂某某第一次盗窃,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8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审理】
独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鄂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鄂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盗窃不可取,盗窃不会成为致富的“捷径”,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出门在外无人在家时,要确保锁好门窗,防止小偷溜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装监控系统,一旦发生入室盗窃等事件,应及时发现、报警处理并固定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