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上旬,一个微信名为“简”(未到案)的男子通过游戏聊天联系陕西籍男子高某,向其提出介绍他人租借银行卡“办贷款”,并承诺每介绍成功一个人可以获得5000元的报酬。面对高额报酬的诱惑,高某明知帮助“简”从事的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仍于2023年6月13日至15日期间,组织、介绍郑某某、强某、何某(另案处理)等人从陕西省汉中市前往河南省郑州市、上海市等地将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简”及其安排的人员,用于帮助接收转移不明资金115.6万余元。高某非法获利12700元、郑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强某非法获利4026元、何某非法获利5000元。独山县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甘某某被网络诈骗报案后,遂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郑某某、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三名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高某负责联系上家,郑某某、强某、何某提供自己银行卡和手机通过刷脸等方式替他人接收转移不明资金,查实37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郑某某、强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身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从而沦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