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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官司 七旬老妇泪洒法庭

作者:贵定县人民法院 编辑:黄娟 来源:贵定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9 1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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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推进“百场庭审进百村”活动,达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近日,贵定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金南街道办事处新良田村村委会,成功化解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帮助77岁老人解决了家庭纠纷。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村委干部及村民们参加了旁听。
  杨某与唐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其中长子因病去世。杨某在世时为了晚年生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经与家人协商,并在多位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遗嘱载明,若夫妻一方先身故,先身故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身故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身故,余下的存款处理完后事后,由四女继承。
 
  杨某生前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其个人名义存入存折,银行卡交由四女管理,杨某去世后,四女和五女按照遗嘱约定安葬了其父杨某,随后四女因一些家庭琐事与母亲唐某吵闹并表明不愿按遗嘱的约定将杨某生前财产退还给原告。经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杨某便向贵定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四女退还杨某生前的财产。
 
  庭审过程中,唐某细数了他照顾几个子女长大的点点滴滴,说到难过时还流下了眼泪,法官从亲情维系的情理入手,动之以情帮助老人与其女儿化解矛盾纠纷,辅助以法律规定,进一步向在场的每个人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纠纷、遗嘱纠纷、婚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经过法官精准认真的释法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这对母女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女退还存折交由其母亲唐某管理使用。一场母女之间剑拔弩张的家事纠纷,成功通过巡回法庭进村寨圆满化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为现场村民们发放了普法宣传手册,引导在场群众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