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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婚内给“情人”转账30余万 妻子起诉后惠水法院判了!

作者:李聃柰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6 1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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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张小梅(化名)于2017年与丈夫孙大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赵小花(化名)因工作原因与孙大华(化名)认识,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孙大华(化名)更是“一掷千金”,在妻子张小梅(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被告赵小花(化名)转账共计306800元,故妻子张小梅(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小花(化名)归还受赠财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大华(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赵小花(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孙大华(化名)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被告赵小花(化名),不仅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决定处分的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现妻子要求被告赵小花(化名)返还上诉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丈夫对“情人”花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本案中,赵小花(化名)作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不仅受到了道德舆论的谴责,更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