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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挖泥巴”会坐牢?你还别不信 惠水这7人被判刑!

作者:环保法庭 编辑: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7 09: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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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某等7人非法采矿罪一案在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要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发现位于惠水县某地山上有砖瓦用粘土岩(俗称:绿豆泥、青矿、黄矿),遂产生非法采矿贩卖获利的念头,在未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甲商议修路和非法采矿事宜。后谢某甲找到罗某,吴某、谢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经商议,张某按开采每吨砖瓦用粘土岩提成给相关人员,后同意张某非法开采粘土。由张某负责修路至采矿点,谢某甲等人负责协调修路及采矿点的土地等问题。2022年7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本案张某等人非法盗采的资源为砖瓦用粘土岩,已非法开采7512.76吨,涉案标的为人民币364369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谢某甲、龙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乙、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过预谋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希望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