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合伙建立工作室,本可以是一段创业拼搏的美好人生故事,没想到却是动歪脑筋挣快钱,明知是赃款还帮助“洗钱”,知法犯法,那不属于自己的“钱”在银行卡里转了一圈,转账进来快,“洗”转出去快,让自己身陷牢笼更快!
9月26日,惠水法院开庭审理了夏某武、吴某龙等18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18个年轻小伙为自己“挣快钱”“当老板”的贪念付出“失去”四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美好青春年华的代价。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在宵夜摊边勾肩搭背的一句句 “想挣钱不?”、“我有一个挣快钱的路子”、“就是几万块钱”、“金额小不得事”、“违法程度低”的“亲密耳语”中,吴某龙笼络了杨某学、夏某俊等五人前往福建用银行卡帮助转移、取现赃款。半个月经辗转多地,“看人脸色”好不容易“开了几单”后却提成微薄,大为光火的吴某龙决定“返乡创业”。
回到惠水后,吴某龙、夏某武、夏某俊、程某华(在逃)、班某洪(在逃)等人商量共同出资一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程某华对接“业务”上线,五人在惠水县城内找“卡农”用银行卡“洗钱”。于是,2022年11月至12月间,那“挣快钱”的诱惑低语又在罗某未、胡某虎、刘某建、罗某昌、李某俊等人耳边响起,一念之间的选择,人生截然相反。至案发,“工作室”赃款转移、取现金额将近百万。快进快出的成千上万大额银行流水,与“工作室”发展“卡农”,“卡农”发展下级“卡农”,层层剥削下的两、三百获利分成,以及遭受刑罚美好人生不复如前代价相比,满腹贪欲的开始终究报以惨淡的结局,给大家敲响惊心的警钟。
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贵州黔南经济学院学生、贵州黔南科技学院学生共50余人参与旁听。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共同犯罪作用大小、刑罚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工作室股东”夏某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夏某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吴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