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找工作期间在网上看到一条“高薪招聘”的动态,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承诺提供一张银行卡给1500元的“好处费”,听到这番话后梁某甚是心动。抱着“赚点外快也不错”的心态,在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一口答。第二天,被告人梁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前往贵阳某地和对方见面,见面后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结算,2022年4月11日至12日梁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共为信息网络犯罪进行资金结算总流水达1113552元,直接关联案件金额211042元,共非法获利11000元。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终,根据梁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险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一时糊涂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