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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鲜花足以寄哀思,“火热”悼念不可为

作者:张翔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3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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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祭祖是延续千年的民俗,燃香奠酒、焚烧纸钱是传统习俗中常有的祭祀仪式。但就在这天,吴某一片“火热”的悼念追思给自己引“祸”上身……
 
  10月20日,惠水法院环保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吴某为去世的老人扫墓。为了表达哀思,他不顾“文明祭祀”倡议,执意燃放鞭炮。正值风大,爆炸的鞭炮余火不慎将旁边杂草引燃,火势迅速蔓延,烧毁周边林地2243.3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山林火灾,侵犯了公共安全及他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综合全案案情,遂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温馨提醒
 
  森林是陆地上最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为我们带来难以估量的生态、经济、社会和健康效益。清明前后,处于森林火灾的高发期,而祭祀期间未燃尽的祭祀用品是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隐患,在此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追思、文明祭扫,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接受防火人员检查,不携带任何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林缘地、坟区、墓地。俗话说,“林”近“火”为“焚”,保护森林,从我做起,我们每个人都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