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惠水 > 正文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吃定上家不敢报案,这个“跑分”团伙打起“黑吃黑”主意

作者:惠水法院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7 10:21:00

字体:T大 T小


       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找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洗钱的同时,莫某富等四人也悄然盯上了这不义之财,原本是“工具人”的他们,料定“上家”不敢报警,想翻身做“主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收取涉诈骗资金后又截留涉诈骗资金进行“黑吃黑”,以为找到一条“生财之道”,岂料天网恢恢,最终难逃法网!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简要案情
  
  被告人莫某富、罗某启、程某泰(已判刑)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三人共谋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转移涉诈骗资金。2023年3月,罗某启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收取涉诈骗资金13万元,罗某启将转入自己卡内的28.02万元转移给“上家”后,剩余资金由莫某富、罗某启非法占有,共同分赃。
  
  2023年4月,被告人付某豪、张某津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莫某富等人共谋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转移涉诈骗资金,并商量在“跑分”成功后,趁机“黑吃黑”。莫某富负责联系好“上家”,付某豪、张某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收取涉诈骗资金共计13.2万元,在付某豪、张某津“跑分”成功后,转移了部分涉案资金交给“上家”,趁着“上家”不注意脱离了“上家”控制,随即与莫某富、罗某启会合,将银行卡内转入的涉案剩余资金12.45万元非法占有,共同分赃。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富、罗某启、付某豪、张某津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分别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富、罗某启、付某豪、张某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38000元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依法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惠水法院
  
  编辑:简远睿
  
  审核: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