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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而未登记结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冉秀虎 编辑:龙钰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0 18: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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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甲良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经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做到案结事了的同时减轻了执行压力。
  
  案情回顾
  
  2016年原告柏某与被告莫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17年根据当地习俗办理结婚酒席,办理结婚仪式时,原告家向被告家送去彩礼等物品,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发生矛盾均不愿继续共同生活。2022年9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及婚礼相关支出。
  
  (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由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对彩礼的返还数额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为及时定纷止争,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用途及消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兼顾保护妇女权益,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承办法官在送达判决时,向双方释法明理,并向被告送达督促履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未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
 
  案件后续
  
  1月28日,原告联系承办法官称被告尚未履行已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联系,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于当天就将案款打到法院,原告收到款项后向其出具了收条,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荔波法院始终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针对特殊类型案件,依法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立足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找到处理纠纷的“最优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避免矛盾纠纷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