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墓葬,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缩影,承载着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法律规定未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挖掘损坏。近日,荔波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盗掘古墓葬案公开宣判,荔波县法院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盘某某等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7月,四被告人结成盗掘古墓葬团伙,携带金属探测仪、铁铲等工具从广西跨省驾车先后多次到荔波县茂兰镇某村对古墓的坟地挖掘。因未挖掘至墓室,盘某某等4人未盗取墓葬中有价值文物,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掘的坟墓系清代道光时期古墓葬,为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四被告人私自结伙盗掘古墓葬,虽未挖掘至墓室、未盗取墓葬中任何有价值的文物,但是盗掘古墓葬是行为犯,盗掘行为未经科学发掘,对墓葬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造成了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案件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
古墓葬及其文物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荔波检察院今后将持续打击盗掘、倒卖等文物犯罪,加大对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力度,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