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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荔波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作者:王凯华 编辑:龙钰 来源:荔波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7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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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采取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不但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诉人莫某1与被告人莫某2系姑侄关系。自诉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控诉,认为被告人于2006年至2017年在保管自诉人存折期间侵吞自诉人存款,且拒不归还,故请求法院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退赔自诉人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虽属刑事案件,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和解或调解的规定,经研究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决定尝试采取庭前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从修复双方亲情的角度出发,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从情理、法理等多角度、多层面对双方亲情感化、释明法理,讲明利害得失。通过两天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当天退赔了自诉人部分经济损失6万元,并对剩余部分经济损失10万元达成还款协议,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制作了刑事调解书,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下一步,荔波法院将继续完善刑事自诉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尽可能在矛盾进入审判阶段前得以化解,减轻群众诉累,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走深落实,助推平安荔波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