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荔波 > 正文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架设GOIP设备躺着挣钱?可“刑”!

作者:罗晔瑶 编辑:龙钰 来源:荔波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5 10:17:34

字体:T大 T小


  什么是“GOIP”?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犯罪分子在境外通过国内的“GOIP”设备远程控制国内的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同时可以虚拟拨号,任意更换手机号拨打受害人电话,逐渐成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新手段。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当庭认罪悔过,被告人李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通过APP 联系电信诈骗人员,答应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到5台GOIP设备。
  
  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贤伙同伍某福组织被告人梁某龙和梁某林到榕江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设备于当日下午被榕江县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上述四人逃离现场。
  
  3月25日, 被告人李某贤组织被告人梁某龙、杨某信到三都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张某被诈骗670240元。
  
  3月27日,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在三都县犯案后流窜到荔波县。3月28日,被告人李某贤在某某酒店房间内用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郑某某被电信诈骗45799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造成他人被诈骗资金达1128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各种新式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试探法律的底线,看起来是“捷径”,实际上是“陷阱”!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美好生活是奋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