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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平安守护】荔波公安:什么都“挖”,只会害了你!

作者:韦明宇 编辑:黎恋 来源:荔波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1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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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荔波县公安局佳荣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有人从云南省边境地区购买一批U盘邮寄到佳荣镇,可能涉诈。
  接此警情后,荔波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经侦大队、刑侦大队、网安大队、佳荣派出所警力到佳荣镇全力开展侦查工作,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成功查获涉案人员钟某、阙某。
  经了解,钟某、阙某从事计算机"挖矿"行业,今年5月份来到佳荣镇,并购买多套“挖矿”设备到该处建立机房,机房建好后使用显卡等设备“挖”虚拟货币谋利2万多元。
 
  目前,佳荣派出所已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排查,发现该机房存在诸多问题。佳荣派出所所已责令钟某、阙某断掉机房电源,并在机房上帖上封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一、“挖矿”的危害
 
  一是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三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四是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二、“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