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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14名被告人重回校园现身说法 全校师生“沉浸式”学法新体验

作者:谢双霜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5 1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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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群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12月14日下午,荔波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荔波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将巡回庭审“开”进校园,以“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的方式为该校近1500名师生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质证、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韦某雷、黎某伍等1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雷、黎某壮、黎某猛、黎某伍4人为获非法利益,向上家购买网络赌博跑分平台账号,后以开网店为由,招募被告人潘某弟、覃某吕等5人为网络赌博平台上班“跑分”,同时,租借被告人韦某兴、韦某定等另外5人的银行卡进行跑分,被告人潘某弟、韦某兴等10人明知是为网络赌博跑分情况下仍出借名下多张银行卡给被告人韦某雷、黎某壮、黎某猛、黎某伍4人用于跑分。经查,各被告人名下银行卡在跑分期间支付结算的金额共计8282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雷、黎某伍等1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各被告人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28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庭当庭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14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谢双霜结合该案件向现场旁听的师生进行了法治教育,就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对常见诈骗方式、防范注意事项等进行讲解。同时,号召师生们积极配合国家的“断卡”行动,妥善保护自己的“两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让诈骗分子无处可藏;并提醒师生们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闭门说教,不如以案说法。下一步,荔波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持续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项工作,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法治之光照亮青春成长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