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荔波 > 正文

【以案释法】无证医牙 三倍赔偿

作者:姜文明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7 11:04:42

字体:T大 T小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吴某某退还患者陈某治疗费3.5万余元,并处医疗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14万余元。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中旬至2019年10月期间,患者陈某陆续到被告吴某某开设的牙科诊所治疗牙齿安装烤瓷牙,支付治疗费用共计3.5万余元。后患者因口腔感染、牙周炎等不良症状赴外地就医,患者要求吴某某退还治疗费和赔偿损失费等未果,双方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12月,吴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被荔波县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开展诊疗活动的案涉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经相关部门备案,为患者陈某提供的医疗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应退还患者陈某医疗费;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仍为患者实施诊疗项目,应认定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构成欺诈,且患者到诊所治疗牙齿安装烤瓷牙,系为了改善牙齿美观,具有生活性和消费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吴某某给予陈某三倍赔偿。
  
  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吴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破坏了正常医疗管理秩序,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时请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要为了方便选择“黑诊所”和无证游医,以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