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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覃峥峥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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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情侣间经常相互给付财物以表爱意。情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则成了“欠债还钱”,但情侣间的资金往来通常不会留下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只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赠予还是借款, 应该如何区别及认定呢?请看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和原告吴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以各种名义向原告借钱,怂恿原告向借贷软件进行借贷;利用关系之便,私自使用原告手机在借贷软件进行借贷后转账至自己账户;使用原告的邮政银行刷卡14,474元用于购买项链。在相处期间,被告向原告共借款98,056元。
  
  后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分手,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被告李某拒不返还,称系双方基于情侣关系的一般赠与行为,原告主张该款为民间借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并未就借贷达成合意,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原告吴某向被告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赠与?还是借款?
  
  短短1个多月,原告向被告转账消费将近10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吴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要结合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
  
  一、原告转款14,474元给被告购买项链的事实,原告在与被告微信聊天时已明确表示:“给你买的项链都是刷信用卡。”应理解为原告赠与被告项链,据此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可不予返还。
  
  二、扣除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后,原告多次转账给被告合计83,583元。
  
  三、被告也转账给原告总计42,300元,其中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转账金额的合计3100元,被告提交的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转账记录显示为39,200元(42,300元-3100元=39,200元)。为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款项应认定为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
  
  四、扣除上述款项之后,被告仍应偿还44,383元(83,583元-39,200元=44,383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情侣关系,双方身份较为特殊,在恋爱过程中,相互之间的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会时有发生,属正常的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违反社会道德,也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应认定为赠与。对赠与的财产,受赠方无需返还,但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转款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偿还欠款人民币44,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