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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法院集中巡回审判十起“醉驾”案

作者:荔波县人民法院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编 发布时间:2023-12-27 15: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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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遏制酒驾高发态势,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扎实推进平安荔波、法治荔波建设,近期,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渡船口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吸引众多群众在场围观旁听。
 
  庭审中,10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法庭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此次公开庭审活动,现场办案、以案释法,让群众更加直观了解到酒后开车的危害性,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提醒:近年来,醉驾案件呈多发、频发趋势,醉驾致人死伤和财产损失的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酒驾醉驾危害大,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文明驾驶,安全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