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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我是喝了酒才去盗窃的。”这不是你违法犯罪的理由!

作者:唐璐琦 编辑:石泽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7 0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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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至3日,龙里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三起盗窃罪案件,分别对周某龙、王某、马某佳等三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时隔17年再次盗窃,男子:“当时我见财起意,控制不住……”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龙来到龙里县谷脚镇某宿舍,看到被害人熟睡,遂将被害人一部苹果手机盗走。
同日早晨,周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周某龙表示:“当时被害人睡着了,我看到了手机,见财起意,控制不住,就拿走了。”
被抓获后,周某龙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2023年8月1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龙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偷“盗”不成蚀把米,谁能想到最后是被害人把“我”抓获……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进入贵州省龙里县某社区被害人家,窃得VIVO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被被害人发现后追赶,王某被被害人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讯问阶段,王某表示“自己只是放哨的。”被问及是谁提议去盗窃时,王某表示是自己提出的。
被抓获后,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2023年8月3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是喝了酒才去盗窃的,现在很后悔……”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佳在龙里县冠山街道某小区负一楼,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尚领两轮电瓶车、陆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马某佳将所盗得的两辆电瓶车以每辆26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得款520元。

2023年8月3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马某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五百二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有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双手和智慧去创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