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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驶不得”,交通安全要牢记

作者:赛珊 编辑:解江湖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8 17: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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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广大驾驶人员应该时刻牢记于心的规矩和不可逾越的红线,但仍有部分心存侥幸心理的人,不顾自身和他人安全,选择以身试法,把自己喝上了庭审现场。2023年5月5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从独山县上高速公路往平塘县克度镇方向行驶,在平塘县克度镇下高速后,被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通过审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驶车辆不但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也是置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于不顾,更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希望大家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