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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三都县检察院能动履职促进非诉执行争议化解

作者:汤浩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检察 发布时间:2023-07-25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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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检察院积极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就一起涉企、涉农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争议化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全面推进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用心守护农民工血汗钱。
         经查,三都县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因拖欠工人王某工资,被三都县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王某工资8500元,另支付王某赔偿金4250元,共计12750元。该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催告无果后,三都县人社局依法向三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但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对本案存在异议,且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在行政处理和执行审理阶段合理提出诉求或意见,导致该案一直未能执行。
         三都县检察院通过行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线索后,经沟通,潘某某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本案进行监督,并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书。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该公司因疫情、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财务状况入不敷出,现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王某在负责公司后勤工作期间,存在工作不积极、迟到旷班等情况,故而潘某某坚持认为不应该支付其全部工资。加上王某与潘某某是亲戚关系,潘某某认为王某能够理解公司经营困难,可以晚一点向公司申请领取工资,但王某却突然投诉举报,因此,潘某某心存不满,拒绝支付工资。
        为化解争议,三都县检察院建议三都县人民法院召开案件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承办检察官向潘某某出具《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主要证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等法条向潘某某释法说理,劝说潘某某支付王某工资。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和法理明晰的情况下,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王某工资,但提出希望能够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贷款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减免部分赔偿金。鉴于潘某某态度良好,主动履行义务,经承办检察官沟通,同意潘某某赔偿金减免的申请。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潘某某代表该公司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图为化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