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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三都】8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三都县法院判了!

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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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三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电雷管共计2307枚,购买炸药共计72公斤。
 
  被告人岑某某在榕江县某矿洞负责看守期间,雇请被告人李某、罗某某负责矿洞抽水等。其间,经被告人岑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罗某某除完成约定工作外,还自行对洞内矿石进行开采。为便于开采,三被告人约定由被告人岑某某负责提供炸材,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岑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电雷管200枚、炸药15公斤,并分别卖给被告人李某、罗某某。
 
  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合伙在贵州省三都县和丹寨县交界处附近某矿洞内进行非法采矿。经四人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陆某1向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硝铵、电雷管等爆炸物及原料,四被告人在陆某1和陆某2家中将购买的硝铵制作炸药。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1通过蒙某某分别两次购买电雷管,共计150枚,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2022年3月,被告人陆某1和陆某3共同到三都县大河镇跟被告人宋某某购得电雷管195枚、炸药20公斤,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这样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严重威胁。如果您发现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