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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三都】8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三都县法院判了!

作者:王希煜 编辑:莫尔婷 来源:三都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3 16: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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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表示庆祝,尚存不少安全隐患,更何况为了采矿作业,违反法律规定,购买雷管、炸药这样极其危险的爆炸物,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后果。近日,三都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何某某购买电雷管共计2307枚,购买炸药共计72公斤。
 
  被告人岑某某在榕江县某矿洞负责看守期间,雇请被告人李某、罗某某负责矿洞抽水等。其间,经被告人岑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罗某某除完成约定工作外,还自行对洞内矿石进行开采。为便于开采,三被告人约定由被告人岑某某负责提供炸材,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岑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电雷管200枚、炸药15公斤,并分别卖给被告人李某、罗某某。
 
  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合伙在贵州省三都县和丹寨县交界处附近某矿洞内进行非法采矿。经四人协商后决定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陆某1向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硝铵、电雷管等爆炸物及原料,四被告人在陆某1和陆某2家中将购买的硝铵制作炸药。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1通过蒙某某分别两次购买电雷管,共计150枚,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2022年3月,被告人陆某1和陆某3共同到三都县大河镇跟被告人宋某某购得电雷管195枚、炸药20公斤,后被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等人用于非法开采汞矿。
 
  法院审理认为,爆炸物品的管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我国对爆炸物实施严格管制,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结合被告人宋某某、岑某某、陆某某等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