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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瓮安法院:走进小区巡回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焦淑慧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2-21 1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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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近日,瓮安法院速裁庭来到瓮安县某小区,巡回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邀请社区和住建部门参与旁听。
    2021年11月6日,原告贵州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与瓮安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委托服务期限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合同对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交费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约定。被告王某系瓮安县某小区业主,入住案涉房屋后,因外墙漏水,被告王某与房开公司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及该小区前物业服务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并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10日各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书》一份,由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王某部分维修费和其他费用,但《民事调解协议书》中未对王某房屋的外墙漏水问题约定如何处理。原告进驻该小区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反映该问题,原告就被告反映的外墙漏水等问题向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了工作联系函,但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自原告入驻瓮安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原告通过上门张贴缴费通知单的方式向被告进行了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原告遂诉至瓮安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38元并支付违约金561元及代理律师费800元。
    瓮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贵州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与瓮安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瓮安县某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原告贵州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已按约定对瓮安县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房屋外墙漏水等问题,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民事调解协议书》看,被告的房屋外墙漏水情况在原告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之前就已经发生,该房屋漏水问题并非因原告服务、管理存在过错所致,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未予采纳。被告房屋外墙面渗漏水现尚在质保期内,可另行向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时间约定不明确,且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有权对无故不交有关费用的责任人采取相关有效的催缴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交服务费的,原告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违约金,因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不足三个月,故瓮安法院对原告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已自愿放弃,瓮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最终,瓮安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38元并驳回贵州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主动履行了本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瓮安法院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让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以案释法、普法,发挥示范性诉讼效果,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