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报送排名 > 瓮安 > 正文

118名老人被骗,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瓮安法院判了!

作者:焦淑慧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5-09 08:42:17

字体:T大 T小



        近日,瓮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此案受害者中有118位是老年人,其中年纪最大的已有90多岁,截止目前,受害者被骗金额已全部追回。
        基本案情
        蒙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 年9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尚未执行刑期二十二日。
        2014年5月,被告人蒙某以他人名义注册贵州某融资理财信息服务公司瓮安县分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非金融性项目投资及咨询管理;居间代理服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蒙某以1.8%、2%不等的月利息为诱饵,采取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并以签订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以2.8%的月利息对外出借。蒙某向社会公众226人吸收资金20853000元,已还本金6745400元,未还本金14107600元,已支付利息7140359.4元。194名投资人净损失7745061.9元。其中涉及60周岁以上老年被害人118人,年纪最大的已有90多岁。
        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蒙某主动退赃退赔7840818元。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尚未执行的刑期二十二日,实行数罪判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蒙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众多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大额经济损失。瓮安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在投资过程中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投资要走正规渠道,切记警惕“高息理财”,面对非法集资行为时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莫让自己的血汗钱落入不发分子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