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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行保和谐 温度执法促稳定

作者:谢虹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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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李某泷到江某经营的牙科诊所治疗牙齿,治疗后导致李某泷被治疗牙齿出现咀嚼功能严重下降,牙齿长期疼痛等情况,经瓮安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慢性根尖炎等牙科病。后双方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江某因错误治疗导致李某泷四颗牙齿坏死,无法康复,江某自愿补偿李某泷268800元。因江某未按协议按时履行,李某泷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李某泷赔偿款人民币268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江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江某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泷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积极到法院配合处理该案件,并向法院表示因本案执行金额大,无法短时间内筹到足额案款,表示会在七月之前履行。近日,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干警联系,表明已经筹足案款,执行干警立即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安排在接待室进行协商,在执行干警的耐心沟通及释明相关法理后,被执行人立即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26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款项,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体现了对法院的充分信任,执行干警公正执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瓮安法院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