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7-11 10:50:09
2023年5月1日凌晨,在瓮安县务工的一外地男子陈某醉酒后与朋友到瓮安县城某KTV唱歌,后在该KTV大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场人员报警后,瓮水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立即上前制止正在打人闹事的陈某,陈某不仅不听劝阻、还拒不配合民警执法。
随即,民警依法将陈某押上警车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此过程中,陈某大声辱骂执法民警,并通过用头撞击、用嘴咬等方式攻击现场处警民警,致该民警膝盖及鼻子受伤。后经鉴定,该民警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借酒闹事,且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用头撞击、用嘴撕咬正在执法的警察,其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陈某当庭悔罪认罚,自愿服从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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