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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9万余元,判刑

作者:彭文刚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8-03 14: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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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及财务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财务负责人兰某为抵扣公司税款,找到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贵(另案处理),在明知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没有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转账5693087.9元,张某贵按照4%至4.5%的比例收取开票返点金额后,将剩余资金转回兰某个人银行账户,张某贵先后以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价税合计5693087.9元,税额65.49万元。案发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兰某已足额补缴税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兰某为逃避税收,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费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每一个公民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诚信纳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