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婷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8-17 16:37:09
近日,瓮安法院公开审理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将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衣服、裤子、鞋子等商品,进购到自己经营的百货商城内销售。截止案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6.5万元。2022年6月16日被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211件,货值17万余元。经耐克、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蔡某售卖的产品是假冒、侵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瓮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在案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211 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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